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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10條

教師自行從事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 優良者,得由學校依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關關酌予獎勵。 前項研究、著作、翻譯、創作等優良作品,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 學校協助出版、製作或推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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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