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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9條

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累積九十 小時或五學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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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