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6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在 職進修。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 行政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