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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第5條

教師在職進修學分、學位者,其入學資格、方式與應修學分數等,應依規 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結 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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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