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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之一及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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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