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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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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