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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 育階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師證 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及服務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 後,依
第三十一條
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 加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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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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