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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4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實驗學校,或將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實驗學校者,應符合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標準及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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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