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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0條
第 五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應優先納入前項人才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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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
第28條
學校主管機關為辦理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再申評會)。再申評…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1條
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一、有教師法第十四…
第62條
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學校得指定專…
第63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各級學校、相關專業團體或公益團體開設諮詢管道,提供申訴及再申訴扶助服…
第64條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65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尚未終結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再申訴及訴願案件,其…
第66條
本辦法除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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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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