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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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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