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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時,得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 前項以外人員,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得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校檢舉。 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者,應載明被害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檢附。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學校經警政、社政、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之通知而知悉者,視同接獲檢舉。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者,亦同。 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負刑事責任。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2條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事件,且不通…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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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