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8條

學校接獲檢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後,應即由學校先行蒐集或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以利學校決定是否受理,及後續調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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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