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9條

學校接獲檢舉後,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除校長僅得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外,經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檢舉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學校認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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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