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5條

教師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落實班級經營,發展師生互信友善氛圍。 (二)提供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之融入式課程與輔導。 (三)覺察學生輔導需求,優先關懷與陪伴;主動評估學生需求,必要時,得申請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 (四)建立親師溝通管道,發展合作關係,並視學生輔導需求,進行家庭訪問及親師會談。 (五)管理班級事務與輔導工作,協同各處室處理學生事務,及處理學生衝突與偶發事件,遇緊急事件時,聯繫權責人員尋求諮詢或支援。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提供學生之學習及多元表現資訊,與輔導教師及家長合作商議輔導策略及分工。 (二)參與個案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落實輔導措施,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或學習評量,協助學校生活適應。 (三)因應學生輔導需求,與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等合作進行個別輔導或班級輔導。 (四)提供中途輟學、中途離校學生之輔導追蹤。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參與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落實輔導措施,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協助學校生活適應。 (二)協助校園危機事件學生之心理支持、陪伴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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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