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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6條
輔導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研擬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規劃並辦理全校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依相關法令規劃並完備校內輔導制度、運作模式及空間設備。 三、綜理及支持所屬各組與輔導教師推展各項輔導工作。 四、依相關法令規劃並完備校內輔導資料紀錄、管理、保存及調閱機制。 五、針對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學生,列冊追蹤,並視學生需求召開個案會議。 六、整合校內外輔導資源,完善三級輔導工作之銜接。 七、辦理學生轉介及轉銜輔導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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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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