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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 (HIV 抗體檢查) 。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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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