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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 當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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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