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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 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 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 (應 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 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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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