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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應由原聘 僱學校與擬聘學校依第五條規定共同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 可。如未經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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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