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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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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