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8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