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 第11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11條

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科學、體育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特殊班、科、組、群,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二、考試分發入學: (一)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獨或聯合考試招生。 (二)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前目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各就學區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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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