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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13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之承辦學校,不得公布基本學力 測驗之分數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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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