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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5條

學校應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紙本及電磁紀錄,設置專櫃永久保存,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其有遺失、毀損者,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儘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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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