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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6條

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第二條第一項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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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