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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0條

校外實習計畫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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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