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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9條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 一、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二、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三、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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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