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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教師),指具有實際經驗,其專業或技術足以擔任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具有實際經驗,其專業或技術足以擔任高級中等學校一般科目而羅致不易且待加強培育科目(以下簡稱特殊科目)之教師,視同專技教師。 前二項專業科目、技術科目及特殊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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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