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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6條

專技教師之專任人數,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並以專任教師總員額之八分之一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核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載明前項所定申請員額占總員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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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