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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還建教合作機構。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第38條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建教生權益保障」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良好之訓練環境,安排…第22條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前項生活津貼,屬…第24條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第25條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第26條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第27條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第28條建教生訓練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建教合作機構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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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