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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辦理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建教合作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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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