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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七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業界代表:一人至四人。 四、工會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青少年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十、勞工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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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