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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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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