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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一、建教生訓練週記。 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 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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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