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