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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9條

學校停辦科、學程,應擬具停辦計畫書,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前項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三、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 四、學生之安置。 五、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七、設備及設施之處理。 八、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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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