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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五、教師專長與來源及未來進修計畫。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七、設備及設施之規劃。 八、設立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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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