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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7條

學校申請變更科、學程,應擬具變更計畫書,其變更後之科、學程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其變更後之科、學程非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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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