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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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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