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6條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五等:未滿六十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