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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61條

第 九 章 附則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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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0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第62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應依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第63條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第64條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第65條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第6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7條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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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