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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5條

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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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第67條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學生權利及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50條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第52條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第53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第54條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第54-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前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56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57條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外…第58條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第59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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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