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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60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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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