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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1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三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
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者,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其錄取者應於入學註冊前,繳交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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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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