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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2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國教署建置之數位平臺,建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其基本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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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