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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 ,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 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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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