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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9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學生至課程相關部門實習,培養技 術生職業就業技能,充實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並培育優良之工作態度與職 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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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