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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5條

技術生訓練契約,應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依勞 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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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