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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6條

技術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請求解除訓練契約或非自願性被停止或解除訓練 契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應提請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協商解決。 前項會議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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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