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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8條

建教合作課程依現行課程標準實施,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經學校考查 合格,得採計為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學分。 前項採計學分以外之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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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